國際貿易中,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、數量、包裝等必須符合合同規定。因而在買賣雙方交接貨物過程中,對商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,是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。
商品可以由買賣雙方自行檢驗。但在國際貿易中,大多數場合下買賣雙方不是當面交接貨物,而且在長途運輸和裝卸過程中,又可能由于各種風險和承運人的責任而造成貨損。為了便于分清責任,確認事實,往往需要由權威的、公正的商檢機構對商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以資證明。這種由商檢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,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交接貨物、結算貨款、索賠和理賠的主要依據。
此外,各國法律和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》都對買方的檢驗權作了相似的規定:除非合同另有規定,當賣方履行交貨義務以后,買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,如果發現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,而巨確屬賣方的責任,買方有權向賣方表示拒收,并有權索賠。